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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年会集团招投标监督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5日  |  点击次数:1709  |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年会集团在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管理,规范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年会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有序、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集团及下属各分(子)公司招投标监督工作,要加强与业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四条  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执行金年会集团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招投标监督委员会
         主  任:纪委书记
         副主任:纪委副书记  监察处长
         成  员:监察处、审计处(部)、法律处(部)、财务处(部)负责人
         第六条  成立由监察处、审计处(部)、法律处(部)、财务处(部)等人员组成的招投标监督工作组,具体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制定招投标监督办法;
        (二) 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 检查指导招投标监督组的日常工作;
        (四) 对招投标项目进行审核。
         第八条  招投标监督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监督工作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二)督促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修订;
        (三)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金年会集团招投标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五)接受招投标工作中的投诉和检举,组织调查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监督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询资料与备案、提出监督意见等方式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一)现场监督,是指监督人员参加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而实施的监督,包括评委的随机抽取、评委资质的认定、代理机构的确定、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查、参加招投标预备会议,开标、评标、定标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等;
        (二)实地考察,是指监督人员参加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综合实力进行的实地考察而实施的监督;
        (三)听取汇报,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为了解情况或澄清问题,要求招投标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做出口头或书面汇报而实施的监督;
        (四)查询资料与备案,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要求招投标有关单位或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或对资料情况作出说明并对相关文件进行备案而实施的监督;
        (五)提出监督意见,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监督意见,要求招投标有关单位或当事人根据监督意见予以纠正。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对招标准备过程进行监督
        (一)根据金年会集团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
        (二)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要按照集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三)招标项目的项目审批和预算情况,招标文件的编制情况和标书发布情况;
        (四)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价采购等方式的,其投标单位的数量要符合有关规定;采用议标方式的,要符合议标条件,遵守议标程序;
        (五)招标代理机构要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需要召开预审会议的,应有监督人员出席,并应形成预审记录;
        (七)开标前,由工作人员填写开标前情况备案表,连同招标公告、预审记录等材料在监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开标会议进行监督
        (一)开标会议要由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要有专人公开唱标、计算得分、记录开标过程,主持人要按照规定程序主持会议;
        (二)招标单位、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入场;
        (三)投标文件要按规定密封完好;
        (四)投标单位得分情况要进行复核;
        (五)对投标单位及项目班子成员的资质、资格证书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六)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一)评标小组成员的组成和人数要符合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要遵守回避制度,行业技术专家人数要达到规定比例;
        (二)评标小组中行业技术专家由招标管理部门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在开标当日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评标小组要按照规定程序,对各投标单位进行客观公正的评标;
        (四)对投标报价、投标人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等有关资料要进行审核,评分要公开、公平、公正;
        (五)对废标和流标的认定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六)评标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第十三条  对中标结果进行监督
        (一)中标人的确定,要符合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
        (二)中标结果确定后,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存在与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情况。
        (三)合同签订前,工作人员要填写评标、中标情况备案表,并在监察处备案。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应当报法律事务处(部)审查。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酌情提出监督意见、暂停开标程序或者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宣布招投标结果无效;
        (一)投标单位不足规定数量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仍然进行开标的;
        (二)开标会议流程不规范的;
        (三)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提供的有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应被认定为无效而未认定的;
        (四)评标小组的组成和人数不符合规定,或评标专家未按规定抽取仍然进行评标的;
        (五)评标程序不规范或评标存在舞弊行为的;
        (六)投标人有串标、陪标、围标、恶意竞标等行为的;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招投标无效的。
         第十五条  后续监督
        (一)合同的内容要与招标内容一致,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二)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条款;
        (三)合同如有变更或修订,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四)招标单位要对中标单位项目班子成员的相关资质证件予以扣押,待合同履行完毕后,予以返还。

       

      第五章  监督纪律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干预招标投标工作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不按集团招标规定,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者改变中标结果的;
        (五)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
        (六)应当使用标准招标文件而未使用,或者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金年会集团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金年会的投标资格:
        (一)利用伪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以及主要技术人员的;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实质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在金年会的代理资格:
        (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和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招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招标的;
        (五)随意更改中标结果的;
        (六)其它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的。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金年会的评标资格:
        (一)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年会集团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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