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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小纪开讲啦!
    向基层“微腐败”亮剑①
    来源:  |  作者:郝俊杰  |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3日  |  点击次数:1911  |  【字号: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日益向基层延伸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是,一些基层“微腐败”现象仍然多发,严重侵害了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企业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为了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深刻认识基层“微腐败”的危害,兰小纪一边挥舞着手中的“苍蝇拍”,一边和大家分享五个基层“微腐败”的典型案例。今天先讲一个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案例。

           广东省某药品有限公司供应科科长刘某某在该公司仪器柜和药品柜采购项目中,以“安装螺丝没有拧紧,需要整改”、“仪器柜和药品柜有磕碰瑕疵,需要整改”、“表格有问题,填写不规范,需要重新填写”等问题为由,在中标商履行完项目合同后迟迟不予验收。得知刘某某的意图后,中标商拿着现金拜托刘某某“关照”,所有问题迎刃而解,采购项目终于验收完毕。在此过程中刘某某共获得2000元好处费。除此之外,刘某某还利用职权多次在其他设备供应、采购过程中吃拿卡要共计3.25万元。最终,刘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看完这个例子,大家可能会问:基层“微腐败”听起来都是小问题啊,为啥会被移送司法机关?今天,兰小纪就给大家讲讲基层“微腐败”之“吃拿卡要”背后的大问题,欢迎大家围观!

           一、啥是基层“微腐败”?它有哪些特点?  

           “微腐败”,是现下比较流行的对基层腐败的一种俗称,它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质上是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微腐败”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事小多发,相对于“大老虎”而言,其行为主体职位和级别低,涉案金额小,但该行为比较普遍;二是牵涉面广,往往查出一个带出一帮,抓住一个牵出一伙;三是隐蔽性强,社会公众对其态度暧昧,往往把其视为增进关系或推进工作顺利推进而不得不重视的的人情往来,存在民不告、官不知的情况;四是危害极大,相对于“远在天边”的“大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的嗡嗡乱飞的“蝇贪”更有切肤之痛,如果放任其发展,很有可能出现小官大贪的情况。

           二、“微腐败”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微腐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与民争利。包括资金管理使用中“雁过拔毛”,挖空心思虚报冒领、克扣侵占、私收私分、截留挪用应该由群众享受的政策资金等。

           2、办事不公。在救济、补助、推荐、选拔上优亲厚友;“不给好处不办事”,利用手中权力借机吃拿卡要等。

           3、漠视群众。庸懒散浮拖,对待群众或态度恶劣,冷横硬推,作风不实、虽然“门好进”“脸好看”了,但依然“事难办”。

           4、横行霸道。在当地称王称霸,对有不同意见的群众威胁恐吓;利用家族势力和黑恶势力,欺压职工群众等。

           三、啥是“吃拿卡要”?

           “吃拿卡要”,是指党员干部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索取好处的形象体现。所谓“吃”,主要是接受被服务职工群众的宴请;所谓“拿”,就是凭借管理占便宜,也就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所谓“要”,就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被管理服务对象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被管理服务对象,给来办事的职工群众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

           四、“吃拿卡要”有啥后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受贿罪。

           讲到这里大家明白了吧?案例中的刘某某身为一名普通的基层党员干部,虽然权力不大、级别不高,有时候也只是收下一两条烟、蹭了一两顿饭、贪污一两千块钱,但是这种发生在群众“家门口”的“苍蝇式”腐败,日积月累也会造成“大祸害”。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乱用。基层党员干部要加强党性修养、树牢宗旨意识,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摒弃“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的错误权力观,分清公与私,厘清权与责,防止“微腐败”走进了“大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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